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電視金鐘獎報名須知
   
一、
報名期間: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至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
二、
遞件方式:
 
(一)
郵寄者,應以掛號為之;以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
親自送達者,以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以前送達報名地點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三)
信封封套應註明「一百零一年度電視金鐘獎報名文件」。
三、
報名地點:台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3號。
四、
報名方式:
(一)
報名者於報名期間內,將報名總表(附表一)及電視執照影本(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各一份,掛號郵寄或親送至報名地點完成書面報名。
(二)
成書面報名後,報名者應於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前,依據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稱本局)之書面通知,將報名表(附表二至附表七)及第五點應檢附文件依第六點規定方式裝訂後,掛號郵寄或親送至報名地點,以郵戳或送達時間為憑。未於前揭期限內檢送報名文件,或檢送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仍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其報名。
五、
報名應檢附文件:
(一)
節目獎
 
1、
戲劇節目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獎、行腳節目獎、綜藝節目獎、綜合節目獎:
 
(1)
報名表正本一份,影本九份,應以雙面影印。
(2)
參賽節目帶一式十份,應以全新DVD錄製,並刪除廣告內容。
2、
教育文化節目獎、兒童少年節目獎:
 
(1)
報名表正本一份,影本七份,應以雙面影印。
(2)
參賽節目帶一式八份,應以全新DVD錄製,並刪除廣告內容。
3、
科學節目獎、動畫節目獎:
 
(1)
報名表正本一份,影本三份,應以雙面影印。
(2)
參賽節目帶一式四份,應以全新DVD錄製,並刪除廣告內容。
(二)
個人獎
 
1、
戲劇節目男主角獎、戲劇節目女主角獎、戲劇節目男配角獎、戲劇節目女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
 
(1)
報名表正本一份,影本九份,應以雙面影印。
(2)
參賽節目帶一式十份,應以全新DVD錄製,並刪除廣告內容。
(3)
生活照或劇照十張(規格為四×六)。
(4)
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2、
戲劇節目導演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戲劇節目編劇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
 
(1)
報名表正本一份,影本九份,應以雙面影印。
(2)
參賽節目帶一式十份,應以全新DVD錄製,並刪除廣告內容。
(3)
報名「戲劇節目編劇獎」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之作品為改編劇本者,應檢附原著一份。
(4)
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3、
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攝影獎、剪輯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
 
(1)
報名表正本一份,影本七份,應以雙面影印。
(2)
參賽節目帶一式八份,除攝影獎、燈光獎應以全新DVD或HDCAM錄製外,其他各獎項應以全新DVD錄製,並刪除廣告內容。
(3)
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4、
行腳節目主持人獎、綜藝節目主持人獎、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1)
報名表正本一份,影本九份,應以雙面影印。
(2)
參賽節目帶一式十份,應以全新DVD錄製,並刪除廣告內容。
(3)
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
行銷廣告獎:
 
1、
節目行銷獎:
 
(1)
報名表正本一份,影本七份,應以雙面影印。
(2)
相關書面資料一式三份(以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撰寫)詳述行銷企畫內容、執行過程、媒體配合情形、市場反應及達成目標之績效與影響。
2、
頻道廣告獎:
 
(1)
報名表正本一份,影本七份,應以雙面影印。
(2)
參賽廣告帶一式八份,應以全新DVD錄製。
(3)
參賽廣告如為系列廣告者,應附完整之系列廣告帶。。
(4)
報名者如係受託製作廣告,應附委託製作廣告者同意參賽文件一份。
(四)
創新技術獎:
 
1、
報名表正本一份,影本七份,應以雙面影印。
2、
參賽節目帶一式八份,應以全新DVD錄製,並刪除廣告內容。
3、
相關書面資料一式八份(以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撰寫,應以雙面影印),詳述自創或運用創新技術製拍節目,對電視產業技術革新之實質貢獻。
4、
參賽之個人如為外籍人士,應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五)
特別獎:
 
1、
報名表正本一份,影本一份,應以雙面影印。
2、
推薦函一份(以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撰寫)。
3、
被推薦人相關事蹟一份(以A4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撰寫)。
(六)
各獎項之參賽節目帶,請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六、
除「節目行銷獎」外,報名者應將下列資料由上而下依序排列(如有裝訂必要者,請以簡易方式為之),併同參賽作品遞送至報名地點:
(一)
報名表。
(二)
如有照片者,其照片。
(三)
如有證明文件、同意參賽文件或同意授權文件者,其證明文件、同意參賽文件或同意授權文件。
(四)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七、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每份報名表限報名一項獎項,並應加蓋報名者及其負責人印信。
(二)
報名資料請勿過度包裝,包裝精美與否將不會作為評分之依據。
(三)
報名資料於評審結束後概不退還。
八、
報名書表格式詳附表一至附表七。請至本局網站首頁(http://info.gio.gov.tw)「一百零一年度電視金鐘獎」項下下載。
九、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請詳查「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規定,或電洽本局02-2375-8411。
十、
因組織法變更,本須知相關業務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承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