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參賽規則
(一)
影片分為三類作品競賽,分別為劇情類(長度不得超過30分鐘)、非劇情類(長度不得超過40分鐘)、動畫類(長度不得超過10分鐘),拍攝器材不限,內容應符合「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普遍級或保護級之規定。
(二)
參賽者以個人或團隊方式報名,須於2013年5月5日(日)晚上12點前先將作品自行上傳至Youtube(http://www.youtube.com/user/個人帳號)。請注意:Youtube帳號須由參賽者自行登錄或註冊,影片上傳介面的基本資訊區之「標題」與「標籤」欄位處,填入關鍵字「2013第一屆全國傳播院校畢業作品武林大會」,記得將「影片分享網址列」與「影片ID」填入活動官網「影片上傳」頁面。並於華視官網之「產學合作專區-武林大會」頁面中下載報名表授權同意書等相關文件並填寫清楚,填妥後列印並簽名,於2013年5月5日(日)前掛號寄出(以郵戳為憑) 即可完成報名及影片交件。

郵寄至:106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116巷7號8F 華視教學事業處
※於信封註明「2013第一屆全國傳播院校畢業作品武林大會參賽作品」
(三)
參賽者如為團隊,應載明隊名、隊長及隊員姓名;報名及影片交件時,應自行於劇情片、非劇情片與動畫片三類競賽類別中擇一參賽;同一參賽之作品,不得跨類報名。
(四)
為鼓勵多元創作能量,本活動婉拒曾獲其他影展獎項之作品報名。
(五)
影片如獲入圍,導演及其團隊請盡可能配合出席影展活動之映後座談與頒獎典禮,與各界交流該影片創意之發想及能量;入圍作品將擇期於華視家族頻道播出,得獎作品可擁有與製作單位面談將作品重製播映之機會。
(六)
活動相關資訊及簡章請至華視官網(http://www.cts.com.tw)之「產學合作專區」查詢。
(七)
若有相關問題,請洽影展競賽聯絡人。

華視教學事業處企劃中心(106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116巷7號8F)
陳俐君 副主任
Email: effi@cts.com.tw
Tel : 02-2775-6864(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9:00~18:00)
Fax: 02-2711-5031
二、
參賽規範及須知
(一)
參賽作品須為原創性,作品如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智慧財產權、人格權及隱私權)或違法法令或善良風俗之事,概由報名者自行負責,並取消其得獎資格。
(二)
影片語言不拘,不論是否為中文發音,都需附上中文字幕,英文字幕可由參賽者自由加入,不列入評分項目中。
(三)
參賽作品中若有引用他人著作(包含但不限於音樂、影像、圖片)時,必須已經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同意可以隨同參賽作品,為永久、不限地區、不限次數之重製、散布、改作及編輯,並於衛星、無線及有線電視、網路、平面媒體或其他媒體平台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
(四)
所有參賽者必須簽署「參賽同意書」。
(五)
參賽者務必自行確認參賽者作品之規格,或有參賽作品有任何因影片規格不正確導致無法順利播放而影響參賽成績,均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六)
參賽者所提供之影片、預告片、劇照及其他影片相關資料等,須同意免費委由主辦單位建立資料庫予以管理,且同意授權主辦單位得自行或授權他人將投稿作品,於兩年內不限地區、不限次數之重製、散布、改作及編輯,並於衛星、無線及有線電視、網路、平面媒體或其他媒體平台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演出或其他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
(七)
得獎作品須同意無償授權主辦單位或經主辦單位授權單位,於兩年內不限地區、不限次數之重製、散布、改作及編輯,並於衛星、無線及有線電視、網路、平面媒體或其他媒體平台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其他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
(八)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主辦單位相關規定辦理,若有任何爭議,將由主辦單位作出最後決定且不作公開討論。
(九)
如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主辦單位保留修改本活動各項內容之權利,毋須另行通知。
(十)
個人資料保護及隱私權宣告:
 
1.
蒐集單位及目的:
(1)
蒐集單位: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2)
蒐集目的:本公司主辦「2013第一屆全國傳播院校畢展作品武林大會」競賽活動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包括022/行銷(含直銷至個人);056/商業與技術資訊理;060/統計調查與分析;062/著作權行政;065/資訊與資料庫管理;071/傳播行政與管理;078/輔助性與後勤支援;097/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
2.
個人資料之類別:
當您參加本次競賽活動時,我們會蒐集您的姓名(C001/辨識個人者)、公司負責人姓名、公司或單位名稱、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電子郵件地址(C001/辨識個人者)、聯絡電話(C001/辨識個人者)、地址(C001/辨識個人者),作為日後徵選得獎結果及相關事項之通知。
3.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本次活動進行期間。
(2)
地區:本次活動僅本國範圍(台澎金馬)。
(3)
對象: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4)
方式:符合個人資料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利用方式之蒐集、處理與利用(例如使用電子郵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等)。
4.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範圍:
與本次活動相關之通信聯絡、資料管理、統計分析、帳戶處理。
5.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參加人對於本會蒐集之個人資料,有下列請求之權利(但參加人應檢附相關證明並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請求製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
請求刪除。
6.
若參加人不同意依據本公司之要求提供「完整」個人資料,則無法參加本次競賽活動。
7.
本個人資料保護與隱私權政策將適時依據法律修正、相關技術之發展及內部管理制度之調整而配合修改。
(十一)
得獎者之扣稅: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中獎價值超過新台幣1001元以上,需列入中獎人所得申報,得獎人須依規定填寫並繳交相關中獎收據並檢附得獎人得獎人身份證影本,得獎者若無法配合,則視為自動棄權,不具領獎資格。獎項價值超過新台幣20,010元者,中獎者依法需自付10%稅額〈海外人士或不具中華民國身分者,機會中獎所得稅為20%〉。前述扣繳稅款係依獎品市價為計算依據,中獎人須於領獎時繳付,主辦單位將於民國101年底開立扣繳憑單並統一寄發,如果得獎者不願意給付得獎商品之稅額,則視為得獎者自動棄權,不具領獎資格。
(十二)
得獎者身份確認:
 
1.
所有參加者應為自發性行為,切勿冒名使用他人資料。一經查證屬實,主辦單位有權直接取消得獎者之一切參賽資格,不另通知。
2.
參加者均保證所有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絕不可冒用或盜用他人資料,得獎訊息將會以E-mail通知。所有資料皆會保密,僅作為獎品寄送之依據。得獎者收到得獎通知後,須於五日內回傳資料以做確認。
3.
得獎者需於限定時間內將身份證影本回傳以供核對領獎身份,逾期或身份不符者皆視為放棄得獎資格,不另候補。
三、
評選方式
(一)
作品條件審核:
如參加者相關資料未臻詳盡、影片是否上傳至Youtube、影片內容、參賽影片長度(含片頭尾)、是否有中文字幕、音樂與圖像版權是否獲得授權等,有任何異常或不符合參加規定者,主辦單位可自行決定取消其參賽資格。
(二)
評審團:
1.
初選由主辦單位聘請相關專業人士組成初審委員會自報名作品中選出30部入圍作品(得不足30部),初審結束後將以網站、Facebook粉絲專頁、電話或信件通知初審結果。
2.
決選由主辦單位組成決審委員會自入圍作品中選出各項獎項(得從缺),決審結果將在閉幕及頒獎典禮公佈。
3.
評選結果及名次皆由評審團作最終決定。
4.
觀眾票選人氣獎:於影展期間由現場觀影觀眾即時投票,投票截止期限為影展排播之最後一場影片放映結束後10分鐘,並於頒獎當天公佈得獎名單。
(三)
評審標準:包括影片內容、創意指數、感動指數、拍攝及製作技巧、表現手法等。
※實際評選標準由各階段評審委員討論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