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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買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股股東持有股份』 計劃概述
一、收買作業緣起及依據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據民國95年1月18日公布之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以下簡稱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報請主管機關轉請行政院核定收買非公股股東持有股份計畫」之規定辦理。

二、適用對象
依公股處理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本條例所稱公股,指下列機關(構)、法人持有之民營無線電視事業之股份:
(一)政府機關(構)。但因抵稅而持有之股份,不在此限。
(二)政府投資之事業。
(三)政府捐贈設立之財團法人。」
本收買股份計畫所稱之非公股,即指上述公股以外之股東所持有股份。

三、收買價格
本收買股份之價格係依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六項及該條所述公司法之相關規定而訂定。經民國98年5月22日「行政院股權轉讓審議小組」審議通過並呈報行政院核定為:
(一) 財團法人華視文化基金會:每股7.94元。
(二) 其他非公股股東:每股34.41元。

四、收買基準日
本收買股份計畫係依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以新聞局公告本收買股份計畫日作為「收買基準日」。新聞局係於98年6月19日正式公告收買資訊。

五、收買作業

(一)申請
適用本辦法第二條之非公股股東,自「收買基準日」(含當日)起二十日內,填寫書面申請文件,連同所持有之股票,並備齊必要證明文件向華視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華證券)提出收買股份申請,逾申請截止日者,不予受理。相關申請書件將於公告日後由股務代理機構寄交各股東,未收到申請書之股東亦可逕洽股務代理機構,或於本網站上自行下載填寫。
股東如不同意以本次公告之收買價格申請收買者,需於公告日起三十天內,依公司法規定向法院提出收買價格裁定之申請。

(二)給付收買價款
收買價款係依公司法第一八七條第二項規定,應於「收買基準日」(含當日)起九十日內支付收買價款。
收買價款之核算,係依本辦法第三條收買價格乘以各股東申請收買股份得出之金額,扣除代徵證券交易稅款及必要手續費用後之淨額。

六、本收買計劃聯絡窗口

◎股務代理機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 (重慶南路、忠孝西路路口)
電話:886-2-2389-2999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部
地址:台北市光復南路100號 (捷運南港線─國父紀念館站)
電話:886-2-2775-6692 886-2-2775-6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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