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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因特殊緣故無法於98年7月8日(含)前交付股票之處理方式 發布日期:2009年7月2日

原訂股份收買計劃中規範股東於收買基準日(98年6月19日,即新聞局公告收買價格之日)起二十日內(即98年7月8日前)需依法提出申請書件並交付股票,以完成申請程序。

惟為考量實際執行之作業需求,擬就前述規範增訂:「股東若因特殊緣故無法於98年7月8日(含)前交付股票者,經本公司同意後,得於98年7月8日(含)前,提出記載股份種類及數額之書面文件,請求收買,並於本公司收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同意股權轉讓申請函且於本公司網站公告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股票交付及過戶作業。

惟前述股票交付及過戶日至遲不得逾公司法第一八七條第二項所定本公司應支付收買價款之期限。前述因特殊緣故無法於98年7月8日(含)前交付股票者,股東應於提出收買申請書件同時,簽具股票交付切結書(詳本網頁「下載區」),聲明若逾前開所定股票交付及過戶日仍未完成一切股票之交付及過戶者,視同放棄股份收買之請求權,且股份買賣契約亦視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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