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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買非公股股東持有華視公司股份融資案』招標須知

一、主旨:本公司為配合政府政策,依「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及「公司法」等相關規定,收買非公股股東持有本公司股份。並依行政院新聞局於98年7月21日新廣二字第0980621607號函指示,由本公司向銀行進行融資,嗣後再由該局於99年度預算編列借款本金及利息撥付償還。本案擬辦理13億元中期借款,公開徵詢公、民營金融機構辦理本項融資業務。

二、依據:依行政院新聞局98年7月21日新廣二字第0980621607號函辦理(如附件)。


三、內容:
(一) 融資額度:新台幣13億元整,得於額度內分次動撥。
(二) 額度類型:無擔保信用融資額度。
(三) 融資利率:採機動利率計息。年利率係以“『指標利率』加、減( )%”之公式核計,並以公開競標方式決定融資利率及融資行庫。前述『指標利率』係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四) 額度用途:「收買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股股東持有華視公司股份計劃」專用。
(五) 額度期間:自簽約日起算二年。
(六) 還款來源:依「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及行政院新聞局98年7月21日新廣二字第0980621607號函示,由行政院新聞局編列預算償還。
(七) 還款方式:本公司俟行政院新聞局撥付本公司前述第(六)項所述預算款項後,依該局實際撥付數償還銀行,得分次或提前償還。惟若因政府預算不及編列並撥付本公司,致本公司未能如期清償者,則償還期限得順延。
(八) 撥款方式:自簽約日起,視本公司資金需要以銀行借據申請動撥,動撥時不另支付手續費,申請動撥款項須撥入本公司開立之「收買中華電視公司非公股股東持有華視公司股份專戶」。
(九) 付息方式:利息按實際動用本金乘以動用天數,依前述第(三)項融資利率機動計息;不按月繳交利息,自借款日起至償還本金之日止,本息一併償還。
(十) 本融資案限由乙家金融機構單獨承貸,不得聯合承貸。

四、領標時間及地點:
(一) 親領:
請於98年8月17日至98年8月21日辦公時間內( 9:00 ~ 18:00 ),向本公司行政服務部總務行政室領取,聯絡人:伍新生,電話:(02) 2775-6623。
(二) 郵寄索取:
請附貼足郵票之大型回郵信封,於截止領標日前寄至本公司,信封請註明索取「收買非公股股東之股份融資案」招標文件,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116巷7號行政服務部總務行政室。
(三) 網路自行下載:
至本公司『華視全球資訊網』網站「收買華視非公股股東之股份計畫專區」下載招標文件。(網址:http://event.cts.com.tw/cts-stock/index.html)

五、截標及開標時間及地點:
(一) 截標日期及地點:98年8月27日中午12時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本公司行政服務部總務行政室(郵寄或親送)。
(二) 開標日期及地點:98年8月27日下午3時整,於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116巷7號華視大樓九樓第一會議室開標。
六、決標原則:
(一) 以“『指標利率』加、減( )%”之公式報價,『指標利率』係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本案決標時係以報價最低並低於底價者經本公司審查核准後為得標承貸銀行。惟報價最低者若仍高於底價,得優先進行議價,但若議價後之結果仍高於底價者,本公司得分別先後逕洽報價第二低者、第三低者進行議價,若分別議價後仍高於底價,本公司得另行公開招標。
(二) 如有兩家以上同為報價利率最低並低於底價者,本公司得洽該等金融機構比減利率。

七、招標金融機構之基本資格及相關之證明文件:
(一) 符合銀行法或其他法律設立之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投標時請檢附經濟部商業司核發之公司登記證照)
(二) 本次融資報價單同一行庫以一家分支機構為限。

八、本案招標文件包括:
(一) 招標須知。
(二) 報價標單。
(三) 授信契約書。
(四) 出席代表授權書。
(五) 投標封套。

九、投標金融機構應依規定清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資料,連同資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招標標的。應檢附之投標文件如下(投標時應依序裝訂):
(一) 依本投標須知第七條規定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 報價標單。
(三) 出席代表授權書。

十、不依規定情事之處理:
(一)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如標封未密封),於開標前發現者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者不予決標該廠商。
(二) 本案審核,如發現投標金融機構有互相通同作弊、壟斷標率、圍標情事者,所投標單作廢,決標後經查明有前揭情事者,亦同。如已完成簽約,本公司得解除契約,投標金融機構不得異議或為任何之請求。
(三) 以偽造不實之資格參加投標者,除準用前項規定外,本公司並得報請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十一、本招標須知為授信契約書之一部分,與授信契約書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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